据潇湘晨报10月6日报道今后,我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涉及下岗职工、女职工、农民工、因工致残人员和申请法律援助人员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将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劳动者当事人,还会在庭审前对其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公布了九项便民仲裁实施意见。
实行首问导诉服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实行快速立案和首问导诉服务制度。今后,有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最先接待当事人的仲裁员必须负责一次性告知申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注意事项和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对于材料、手续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到随到随立案,切实精简立案审批环节。
实行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制度。对仲裁请求不当、不按时交纳仲裁费、委托授权不明、不能或超时限举证、不能提供原始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中途退出仲裁庭、逾期起诉或逾期申请强制执行、不遵守仲裁纪律的当事人,实行仲裁风险告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仲裁费用负担和法律风险。
仲裁文书送达一步到位
劳动保障部门还将推行仲裁文书送达一步到位制度。对于按规定不适合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性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
推行被诉人答辩期征询制度。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主动征询被诉人答辩期。对被诉人(含第三人)自愿缩短仲裁答辩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在其书面认可的答辩期满后组织开庭;对被诉人(含第三人)书面表示无须答辩期的,可立即组织开庭,以提高仲裁效率。
简单案件庭前调解
这些便民措施还包括:建立简单案件庭前调解制度。对简单的和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可实行调解前置,尽量促成当事人庭前调解,避免当事人“讼累”。
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按期结案制度。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当庭裁决。对按特别程序审理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案。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实现规定时限内审结,除规定可以延长审理的案件外,保证在60天内结案。
弱势群体免交仲裁预收款
对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农民工、下岗职工、生活困难者免交仲裁费预收款,农民工当事人败诉的,酌情减免仲裁费,有条件的地方免除农民工的仲裁费用。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先行缓收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