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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形: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应先行协商处理,或由所在单位调解委员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申诉: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诉人人数递交副本。
(1)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2.申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申诉人应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须提供的材料
1.被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3)劳动仲裁申诉书应载明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