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符合有关条件并提交仲裁所需的材料:
一、申请仲裁人应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即发生争议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劳动争议,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
三、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该时效可能中断或中止);
四、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是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请(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定等同于实际营业地,劳动者可以到工商信息网查询用人单位的注册地);
五、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书面申诉书的,可以口头申诉,并在书记员记录的申诉书中签字确认。申诉书中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争议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具体可见劳动仲裁委制定的申诉书表格,依项填写即可);
2、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具体填写方式同上);
3、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所附证据名称、证人姓名和住址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六、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时,应附交下列材料:劳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证书副本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七、集体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应提交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
八、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