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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程序

发布时间:  浏览: 384 次  来源:网络

一、仲裁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1)申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诉被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争议一案,仲裁庭审理即将开始。请双方当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听人员进入旁听席就座。

(2)核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

被诉人: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其他仲裁参与人:

(3)宣布仲裁庭纪律。

1.参加庭审人员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许喧哗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拍照及进行其它妨碍庭审的活动。如携带移动通信工具的,请予关机。

2.当事人及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说明理由以及辩论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主持下,围绕争议要点进行。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对申诉人按自动撤诉处理,对被诉人按缺席裁决处理。

4.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理区域,不准发言和提问。

5.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妨碍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按缺席裁决处理。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4)报告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如果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没有到庭,由书记员向首席仲裁员报告,首席仲裁员可于通知开庭时间的30分钟后宣布休庭。如申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提出反诉的,可以作缺席审理。如被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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