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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因不可抗力和有正当理由超过60天,作为仍然可以受理的事由。
对“不可抗力”可以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去理解,但对何为“正当理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都没有作过具体界定。上海市高级法院民事一庭的解释借鉴了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将“正当理由”掌握在因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及本人患重大疾病等情形。实践中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曾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主张权利的证据。但上述事由消失后,当事人仍应在60天内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