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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到法院起诉的时间是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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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是对劳动争议的实体处理,但“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某种事由作出的,仅仅是作形式上的审查,未进行实体审查。“仲裁裁决书”会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告知起诉期限。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受十五天起诉期限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二○○九年一月一日) 第三十一条…….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法律和规章都只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而并没有规定15天的起诉期限。2000年颁布并施行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因此,在法律未对“不予受理通知书”到法院起诉的期间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任何法院和部门都不得以超过15天起诉期限为由侵害上诉人的权利。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精神,“不予受理通知书”到法院起诉的期限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主编:信春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出版,书号:ISBN978-7-5036-8138-7

第116页最后一段记载:“本法没有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期间作出规定。应当理解为提起诉讼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214-215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杨景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报告记载:“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申请人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应当给予申请人充分的时间去为诉讼做准备,而不应将申请人就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时效限定为十五日。-----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赞同这一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实用问题解答及操作指南由中国方正出版社于2008年1月出版。书号:ISBN978-7-80216-338-6

该书103页第6行记载:“应当注意的是,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在两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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