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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劳动者向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赵恒律师咨询:本人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二年零一个月,现在怀孕三个月了,现在公司以没有适合我的岗位为由,要我离职。如果他们要开除我的话,应该怎样赔偿我?
【律师解惑】
北京劳动法专家赵恒律师解答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赵恒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以没有适合的工作岗位为由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或者选择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经济补偿金。
(赵恒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赵律师联系方式:hengzhao@foxmail.com,电话:1391188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