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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诉讼时效问题

发布时间:  浏览: 409 次  来源:网络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法律咨询:

我是4月8号交的辞职报告,按劳动法和合同的规定应该是5月8号办理辞职手续,我工作做到4月25日完结束,之后用我的年休假,倒班假,还有别人还班工7点来顶替,这样实际上我已经完成了5月3日的所有工作,后来突然公司让我4月29日去办理辞职手续,请问我这个情况是适用于60天还是1年的仲裁时效呢?谢谢

而且现在公司在五月初以协商为名,耽误我仲裁时效,直到8月收到公司对我培训费一事的仲裁申诉书副本,才知道上了公司的当,我告诉公司违法行为,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公司说我的仲裁诉讼时效已过,我现在很苦闹,请各位律师指点一下,谢谢

若悠网律师解答:

单位说你仲裁时效超过并没有法律效力,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一直跟单位协商此事,那么就表明争议还未发生。只有单位不同意解决的时候,争议才开始发生。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我认为应当适用一年的时效。

相关法律知识:

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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