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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己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2)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3)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4)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5)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6)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7)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8)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9)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10)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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