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23 浏览: 445 次 来源:网络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当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出现请示待批、工伤认定或伤残等级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客观情况的,应视为仲裁活动中止,中止期间不计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办案的时效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