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在某公司工作的前两年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两年期间,公司对他进行了两次培训,支付培训费4千余元。两年后,双方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又对他进行了2次培训,支付培训费3千余元。4年合同期未满张小姐在某公司工作的前两年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两张小姐在某公司工作的前两年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两年期间,公司对他进行了两次培训,支付培训费4千余元。两年后,双方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又对他进行了2次培训,支付培训费3千余元。4年合同期未满张小姐在某公司工作的前两年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两年期间,公司对他进行了两次培训,支付培训费4千余元。两年后,双方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又对他进行了2次培训,支付培训费3千余元。4年合同期未满,张小姐以待遇等原因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1个月后离开公司。为此,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张小姐偿付因其单方解除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偿付培训费7千余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张小姐支付公司培训费7千余元,驳回公司其他请求。张小姐不服,起诉至区法院,请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评析:
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由此可知,张小姐应当赔偿公司为她支付的培训费用。张小姐在公司工作的前两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因双方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消灭,签订了劳动合同,仅对合同期限内的行为有约束了,因此,劳动者没有义务支付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为她支付的两次培训费,但是有义务支付后两次的培训费用,当然根据张小姐在公司中服务的期限支付的费用应该递减计算。
法院最终判决张小姐赔偿公司培训费2千余元,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