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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证明辞退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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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7年11月28日,设计师协会聘任冯先生为行政职员兼司机,月工资2300元。双方既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约定劳动关系期限。2008年10月6日,冯先生离开设计师协会,并于当天向东城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设计师协会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7000元、加班费18000元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共计51000元。2008年12月10日,东城劳动仲裁机关作出裁决,由设计师协会向冯先生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588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607.6元。仲裁裁决后,设计师协会同意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起诉到了东城法院。

争辩:法庭上设计师协会称,2007年11月28日,单位聘任冯先生为行政职员兼司机。后由于冯先生不能胜任工作,且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2008年9月底,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冯先生表示同意。10月6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冯先生申请劳动仲裁。对于仲裁结果,设计师协会表示愿意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冯先生多次违反规章制度,且不能胜任工作,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非设计师协会无故解雇冯先生。请求法院判决设计师协会无需向冯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607.6元。

然而冯先生则向法庭表示,自己在工作期间称职,而且未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2008年10月6日,设计师协会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自己被迫接受。冯先生还表示,鉴于设计师协会的违约行为,自己现不愿继续在设计师协会工作,同意裁决结论,请求法院驳回设计师协会的诉讼请求。

判决:东城法院审理后认为,2007年11月28日,设计师协会与冯先生建立劳动关系后,设计师协会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冯先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约定劳动关系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现设计师协会以冯先生不能胜任工作,且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未举证加以证明,因此设计师协会要求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现冯先生表示不愿意继续在设计师协会工作,可视为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问题上达成一致。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设计师协会支付冯先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588元;支付冯先生经济补偿金4607.6元;驳回设计师协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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