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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是基本。若劳动者未请假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是对工作的极度不负责,用人单位将其开除,劳动者还能索要经济补偿金吗?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二)、未及时足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