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在招聘新员工时,因为企业的特殊性质或者岗位的要求,会和新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保证公司的机密不会泄漏或者泄漏后得到赔偿。那么离职后公司没拿经济补偿金,违反保密协议还要支付违约金吗?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离职后公司没拿经济补偿金,违反保密协议还要支付违约金吗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劳动者只有下面两种情形需要给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所以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当然,因为是公司那边先违反了约定,没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话,其实劳动者可以先去申请终止保密协议,那么后面在违反保密协议了,也就没支付违约金的事了。
事实上,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一旦发现公司不肯积极拿经济补偿金的,千万不能同样以违反约定对待,这样子的话,还是不能避免支付违约金。
当然,在支付违约金的时候,才意识到公司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虽然保密协议的约定是由双方约定的,但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做任何更改。我们合同法中约定合同违约金可以自主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所遭受损失30%,超过30%的,可以请求法院适当予以减少。
二、被迫离职后有哪些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28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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