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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被告您好,我是2012年10月入职,试用期1个月,工作为仓库管理员,入职第二天开始进行工作交接。仓库里的货物比较多,我也不认识,稀里糊涂的交接完毕,也在交接手续上签了字。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发现货物和在册数据不符,多次向领导提出此问题,领导不予理睬。提出,领导表示找到新员工后方可离开,未同意。于口头通知后第二天离职。之后单位要求我回单位进行交接,我表示对仓库里货物不清楚,未进行交接。2013年8月1日收到法院传票,被单位告了,9月5日开庭。要求我赔偿试用期间丢失的货物2500元,及上诉费用。我有错吗?我该怎么办?若悠网小编为您解答:你可以主动离职,提前30日通知单位即可,单位不得拒绝。对于仓库物品,你没有过错,不需要赔偿。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1,关于离职的问题。你有权主动离职,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单位即可,单位应当为你办理离职手续,否则,期满30日你可以直接走人,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如下: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2,关于工作交接的问题。你提出离职的,直接将手上的工作交接给单位即可,包括现有货物清点等。你入职时的工作交接记录也可以使用。
3,关于货物赔偿的问题。对于货物丢失你没有过错,不需要赔偿,如果你单位要求你赔偿,必须举证证明你对货物丢失有过错,同时证明货物价值。鉴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单位无法证明或者没有证据证明你有过错的,你没有任何赔偿责任,不需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