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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于2010年8月25日到公司工作,为喷砂操作工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0年8月25日至2011年8月24日,后劳动合同期限续订至2014年8月24日。职工称,其入职时公司未告知岗位系有毒有害的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也没有注明,同时在上岗前及上岗后公司也未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日常工作中公司也未提供任何防护措施。
在2013年11月7日,职工因琐事与同事发生口角,后公司要求职工写下因个人原因辞职,但此内容并非职工真实意思表示,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离开公司时,公司仍未按法律规定给职工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为此,职工申请仲裁。因职工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元,医药费2000元,医疗补助费18000元工资21690元,特岗津贴2574元。
法院判决:
职工系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书未载明职工患职业病,第二、三、五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判定,公司支付职工工资差额218.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