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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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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85条】:

1.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A.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加班费;

B.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承担的实体义务:

1.加班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第41条】;

2.必须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44条】: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三、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1.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基本工资和加班费的标准,并且约定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低于基本工资的:

A.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存在不合理性;

B.应以约定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计算加班费。

2.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但没有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且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基本工资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定义务,按照基本工资的标准不足加班费的差额。

3.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基本工资和加班费:

A.诉讼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判断劳动者的工工作时间和工资报酬:将实际发放的工资报酬作为制度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所有工资,计算出每小时的工资标准,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B.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实际发放的工资并不包括加班费:不应按上面方式计算加班费。

C.计算出的每小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在该企业从事相同/类似工资的其他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

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基本工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基本工资为标准,但是加班费之外还支付了生活补贴/津贴/奖金:

A.如补贴/奖金是对劳动者制度工作时间内的劳动的其他补偿,并不随用人单位的效益/其他因素的变化而改变:补贴/奖金应当计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之内;

B.如奖金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发放的:应当根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期间的工作业绩来判断是否计入工资的范围从而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

5.劳动合同只约定基本工资/没有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本工资之外补贴/津贴/奖金都应当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奖金的数额可以根据劳动者一定时期内获得奖金的平均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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