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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治疗期内的处理方案

发布时间:  浏览: 441 次  来源:网络

案例:

我一亲戚是教师(属于广东的),8月30日在非上下班途中(非工作时间段内)发生交通事故,但没报警,后住院治疗,医院有相关手续。之前向学校请假,校长同意(但无证据),现学校以其旷工为由,今天登报要求其11月10到校报到,否则后果自负(有暗示要辞退)。现在人在外地治病,不能报到。

问题:请问大家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拖时间(一个月),对该通知可否劳动仲裁或其他法律救济。

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员工因病需要治疗,或者在周末或者其他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时间范围内受伤需要治疗的情形比比皆是。作为企业来说员工不能为自己工作,自己如果要支付工资,实在难以理解;对于员工来说,这个时候自己的经济来源被阻断,如果保证自己的正常治疗,同时自己能够得到一个正常的生存保障。笔者从法律及博弈论的角度分别为员工及企业提供该角色下最有利的解决方案:

相关法律法规: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24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部分细节问题可以看2012.8《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此处不赘述。

结论:

根据上面的法律法规,对上面案例分析如下:

1、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非因公医疗期内(含患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不顺延),承担的责任是:医疗期内的月工资(最低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0%)*法定医疗期,工资(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不满6个月算0.5个年限)*2,其他(一个正常的用人单位日常存在2000多种风险,所以难以预料的其他情况是存在的)。如果在非因公医疗期内(含患病),用人单位保持克制,等待法定医疗期结束后解除劳动合同(前提是这个员工确实对单位来说无任何特有价值),承担的责任是:医疗期内的月工资(最低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0%)*法定医疗期,无需双倍赔偿(最多按年限单倍赔偿)。

所以从博弈论对理性人的假设角度来说:企业选择给予员工充分的治疗从经济价值来说高于不给于充分治疗;其次在给予充分治疗的情况下借此进行宣传,推广企业文化,树立企业讲法懂法,讲诚信及外在的商业形象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2、对于员工来说:出现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情形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但是一旦发生就会有很多的变数,自己或者家属做到:1)发生之后将医院的诊断资料复印快递给企业(一定用快递)保留快递单;2)经常跟企业保持联系;3)不要随便签署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尤其是辞职单什么的);4)如果企业没有购买基本的社保(无论自己申请不购买还是企业真的不购买),不应轻易的跟企业进行简单和解;及时咨询律师,如需要谈判,找律师帮助商议(非诉谈判律师收费都比较低的);

如果出现企业辞退自己的情况,要求企业给书面辞退函(如果企业不愿意发辞退函,则等到一个工资周期未领取到工资时向劳动局投诉拖延工资或者找律师协助),不要跟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冲突等。

在上述案例中,笔者给的初期建议是:

1、将医院诊疗单复印件、写一个事故发生过程及后续治疗的说明文档,用快递发给单位及教育局(快递单的文件名称要写出开);如果有冲突可以把一些法条列出来(如法定医疗期),并简单的说明理由。

2、跟学校协商,向教育局领导反映情况,有必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讲明自己的权利;

3、发生学校辞退后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如果复议失败就申请劳动仲裁及后续诉讼程序。

一般的企业没有上述教育局这个关系。另外上述的这套方案适用于妇女在产期等情况下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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