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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签订合同时收取违约保证金一万五千元,现准备辞职,单位认为服务期限为十年,应工作十年后才能退还一万五千元,现未到十年所以不予退还,工作期间单位未给予任何培训与学习,现咨询单位收取违约保证金是否合法?
淄博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你们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公司返还你违约保证金,给你造成损失的你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