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仲裁方式解决人事争议是一种制度创新,它引入了司法审判和民商仲裁的某些理念、程序和方法,比较充分地发挥当事人独立、平等、协商的主动性,以通情达理的沟通与对话,平和磋商的庭审方式,通过法律、道德、情感等综合手段,公平、合理、规范、低成本地解决人事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
人事部从1996年开始建立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近几年累计处理人事争议案件近600例。
近3年的仲裁申诉案件当事人70%以上是中高级知识分子,涉及工作权、人格权、自主择业权、报酬权的争议,对抗性较强,调解结案率低而裁决率高,绝大多数人事争议案件由个人提起。
案件数量有增减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聚集着众多的知名院、校、所、社、馆等机构及大批高层次人才,是国家教科文卫体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骨干力量,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重要影响。1996年人事部开始建立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肩负处理这些单位人事争议的重要职责。
10年来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中心组建以来,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围绕大局,服务改革,以人为本,寓仲裁于服务,努力做到程序公正、结果公平、服务上乘,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障和推动人事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特别是人事关系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迄今,通过各种方式累计处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已近600件,其中2003年处理各类人事争议案件68件,2004年处理172件,2005年处理175件,2006年处理158件。
案件特点明显
争议主体特殊,社会影响较大。近3年的仲裁申诉案件当事人中,具有中高职称的知识分子占到70%以上,争议涉及他们一些基本权利,如工作权、人格权、自主择业权、报酬权等,他们的职业安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影响。
争议呈多元化、复杂化趋势。从申诉主体来看,既有存在传统人事关系的职工,也有因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的职工,还有退休职工,单位提起申诉的也在逐渐增多。争议的内容非常广泛,辞职、辞退,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等,从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到履行中涉及的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公(工)伤、档案移交等等,非常复杂。另外,因单位处理不规范或进行多次处理、争议时间较长等导致问题复杂化的案件也不少。
争议对抗性较强,调解结案率低而裁决率高。在仲裁过程中虽然始终强调调解,并加大了调解的力度,但是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只有18%以调解结案。这主要是因为仲裁受案范围窄,大部分案由是辞职、辞退和解聘,多数人依靠工资生活,一旦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对个人生活影响巨大,而单位一旦作出解除人事关系的决定,即使错了也不愿意改变,以致演变为比较激烈的利益冲突,和解难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