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单位领导的打击报复和非法侵害,我便到人事部所属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以讨回公道。首席仲裁员李光宇故意违背事实,做出颠倒黑白判决。首席仲裁员李光宇别有用心地在裁决书里否认我提供铁的证据,将本应由被告举证的责任强加给原告,明知被告提出的证据不合法却执意认可该非法文件的法律效力。首席仲裁员李光宇与所谓"证人"既原子能院人事处长张和平串通一气做出一个伪证即所谓的《调查笔录》,整个仲裁过程中首席仲裁员李光宇向我隐瞒了《调查笔录》内容和它的存在。仲裁员依据自己炮制并未经当庭质证的所谓的《调查笔录》做出颠倒黑白判决以后,为了达到阻止我向法院上诉的目地,对我进行了百般刁难(我有录音为证)不给我复印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我需要得到该《送达回证》才能到法院起诉)。
现就这一个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看看这个仲裁员是如何让这个违法、不公正的仲裁书出炉的。人事争议仲裁书的详细内容请看本博客中《人事争议仲裁书》。
一、首先仲裁员有意回避了原告提供的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关于“留学生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国内工龄应连续计算”的规定。因为这一国家针对留学回国人员的规定是被告的死穴,《规定》中明确说明我的工龄必须连续计算.所以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竭力回避这一文件的存在。请看本博客中《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二、仲裁书的第五页,可以很明显地看出,仲裁员明知原子能院的所谓《通知》是不合法的却执意认可该非法《通知》的法律效力,仲裁员的理由是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反证”。中国的法律允许这样吗?请看本博客中“举证的一般原则”里第一条第五款里的规定即“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在这一案中原告根本就没有举证的义务,只有被告有举证的责任。首席仲裁员李光宇是专业的法律人员,不可能因专业素质差而不知道国家法律的这一规定,他是明知故犯将本应由被告举证的责任强加给原告。他非要这样做的情由只有他和被告最清楚。
三、在仲裁书的第六页,第一段,仲裁员也有意否认了被告人事处在2005年3月4日公布的“副研、正处、副处人员购房排队表(第二榜)”的公示中明确承认原告的工龄是从1983年7月开始计算这一铁的事实。已张榜公布的事情即为被告以承认的事实,为什么仲裁员非要帮着被告否认这一铁的事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