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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人事争议?何为劳动争议?目前北京地区司法实务标准不一,较为混乱。
法律上对这个问题也不太明确。
原劳动部1994年9月5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指出:“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在实务中,北京地区似乎更多的以合同为标准。如为聘用合同,特别是约定了归人事争议仲裁委管辖的,则一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拒绝受理。当然,此时,可以直接上法院起诉(不过法院仍有可能驳回,要求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前置处理)。如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会受理。我们曾经处理过,一个大学里面的清洁工与该大学发生解除方面的争议,最后被当作人事争议受理。理由是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