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达中学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关于成立民办立达中学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意见
(一届五次教代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健全教职工维权机制,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其它相关文件,贯彻《黄浦区教育系统基层单位人事争议调解暂行办法》〔黄教[2008]1号〕的有关要求,联系本校工作实际,建立上海市民办立达中学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调解委员会职责范围
调解学校与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凡在订立、履行、解除聘用合同中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均属于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
三、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
1、依据黄教[2008]1号文件要求,结合立达中学实际,立达中学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有三人组成,其人员为:1)工会委员;2)教职工代表;3)民主党派代表。
2、本届调解委员会执行时间与本届工会同步。
四、调解委员会成员产生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为人正直,作风正派;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密切联系群众,能及时征求和注意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並能积极主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4、自觉学习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并能及时、深刻领会;
5、热心为群众服务,切实维护学校与教职工的利益,有效开展调解工作。
五、调解原则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和着重调解的原则,当事人在人事争议调解中的地位平等。
六、调解委员会人员产生程序
1、工会主席和校务委员在群众中征求对调解委员会人选的意见。
2、召开工会委员、工会小组长会议进行协商、无记名投票推荐,提出候选人。
3、工会推荐的候选人名单报校务会议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4、全体教代会代表进行等额选举,产生立达中学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上级工会备案。
5、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在选举产生的人员中指定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