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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原则,是指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过程中,仲裁机关和仲裁参与人都必须遵循的准则。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
(1)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事仲裁的当事人,一方为个人,一方为用人单位,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是,一旦进入仲裁,双方当事人则依法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当事人在仲裁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仲裁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必须一律平等,平等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关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必须首先查清事实,取得与案件不关的证据材料;在对案件事实得出正确结论的基础上,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作为区分是非的标准,依法公正处理案件。人事争议仲裁的裁决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定要做到案情清楚,适用法规和政策的正确,程序合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人事争议仲裁的首要原则。
(3)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的原则是指仲裁具有严格的时限要求,仲裁机构在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及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决定受理的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公平原则是指仲裁机构应公正、公平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人事争议的内容广泛复杂,有些争议的处理没有实体法规范可依据,这时就应适用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4)仲裁机构独立办案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