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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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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以及《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或审批机关申请辞职。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未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由组织选派或出资参加培训后,未满规定服务年限或与单位签定了服务协定(含聘任),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

(四)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正式任职未满四年的;

(五)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辞职的;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按下列不同情部处理:

市直行政机关(含火炬区管委会)及市属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员按管理权限审批。镇政府(区办事处)副科级以上公务员按管理权限审批,其所属机构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科员级以下公务员报市人事局审批;

(三)审批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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