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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辞职的实施意见》(1990)鲁人字第26号、[1991]鲁人字第58号文、人调发[1991]14号等文件规定,我市辞职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辞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所在单位根据辞职规定进行审核或审批。
三、辞职人员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并将《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退给辞职人员原单位。
四、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但超过三个月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的,辞职申请人可到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辞职。人才服务中心可向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