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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干部和管理干部办理辞职手续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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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和《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文)的规定,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办理辞职手续细则如下:

一、办理辞职手续的适用对象为我市地处城近郊区的全民所有帛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国家干部。

二、要求辞职的专业技术干部和管理干部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收到辞职申请后,对符合《辞职暂行规定》中第五条的,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以下辞职手续:

1、辞职申请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核后签署是否属实的意见。

2、辞职人员所在单位将辞职人员的《辞职申请表》和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即:市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转交北京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辞职办公室;区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转达交所在区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四、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收到辞职申请后,对属于《辞职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审批。经审批同意辞职的人中,按上款的手续,在《辞职申请表》内填写批准意见,交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转递《辞职申请表》和人事档案。不批准辞职的,应明确答复本人,并说明理由。

五、根据我市规定,中小学教师辞职必须经过批准。审批权限按调出教育口的审批规定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教师须由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其余人员须由区教育局审核同意。

六、地处远郊区县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辞职问题暂不办理,等研究后另行规定。

七、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暂行规定第五条,但超过三个月所在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手续的,辞职人员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辞职手续。辞职人员属于辞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与所在单位就辞职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凉服务机构直辖市,必要时,提交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公室申报仲裁。经裁决同意辞职的人员所在单位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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