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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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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按规定末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辞职申请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又不听劝告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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