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由于本人生活中发生了一些临时变故,所以在劳动合同未到期之前就提出辞职,而本人的决定也得到了有关领导的批准,并在交接表上签字盖章,我所在的财务部特为我举办了告别晚餐和PARTY。没想到我去公司办理档案调离手续时,却被突然告之,公司经紧急开会决定,拟向我收取违约金。公司人事部在把档案交给我的同时向我表明了拟就此申请仲裁。
我完全被他们欺骗了,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一时也拿不出那么多钱,请大家帮我出出主意,能把损失降到最小,还有如果官司打输了,我不给钱会怎么样呢?谢谢!
兔子
答:
兔子的问题说的并不仔细,没有涉及他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否有违约金规定。我们根据两种情况详细说说,希望能对其他的朋友也能有所帮助。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是双方约定的。一旦一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其根本目的是对被违反合同一方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作出的一种补偿。由于临到合同解除再商议造成损失与否或者造成损失的大小可能造成双方的精力、财力上的巨大损耗。所以违约金的产生正是签订合同的双方事先估计将来合同的解除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支出。所以违约金设立的前提就是双方约定。
一、兔子与他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违约金规定
那这样相对比较麻烦。由于双方间合同中有违约金规定,说明双方对于该条是协商一致的。而且也是互为权利义务的。什么叫互为权利义务呢?就是兔子违约要给违约金,那如果单位违约单位也要给违约金。这既是兔子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这也不完全是铁板钉钉的事。我们前面说了违约金是对于合同解除所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补偿。那就要遵循两个原则:1、解除合同是肯定会对另一方造成明显的损失;2、违约金是补偿性质的,而不是赔偿,其金额大小要与损失想适应,不能显失其“度”。
但是仅上面两个原则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劳动者在与企业发生了违约金纠纷后也不会那么清楚违约金的法理,和企业说理甚至对簿公堂将既是脑力活又是体力活,累得很。
鉴于此,在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对此有了很好的说法:“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该法规中明确规定了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两种情况,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防止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乱设定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