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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雇惹官司 员工上诉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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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人才市场报》2009年1月20日版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硕士温明律师案情1:2004年7月7日,姚先生进入上海一家木业公司工作,双方于2005年7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04年7月7日至2007年7月6日止,其中2004年7月7日至10月6日为试用期;姚先生担任生产厂长岗位,月薪为1.6万元等事项。2007年1月4日,木业公司以姚先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姚先生于当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离开公司。事后,姚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支付相应工资。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要求解决。庭审中,姚先生诉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2007年1月4日,木业公司非法解除了与自己的劳动合同。请求判令木业公司:1、支付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的加班工资18.73万余元;2、支付2007年1月4日至劳动合同到期日止的工资。木业公司辩称,因在工作中,姚先生对总经理要求调查的事件虚与委蛇,要求其拟订工作计划相应不理,延迟汇报工作等,认为姚先生除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义务外,还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姚先生不存在加班,所有费用在姚先生离开时均已结清。因对仲裁裁决不服,亦提起诉讼,现请求判令确认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合法。审理中,法院查明,2006年7月起,姚先生的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5100元。2007年1月公司发放姚先生3天的工资3685元。2008年8月,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上海某木业公司于2007年1月4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木业公司应向姚先生支付2007年1月4日至2007年7月6日的工资15.4万余元。-------------------------------------------------------------------------------------------案情2:1987年7月索女士进入上海某光通信公司工作。1995年底,公司与其他公司投资组建成立一光缆公司。1996年3月21日起,索女士和光缆公司多次签订劳动合同,先后担任公司的财务副经理和经理。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07年1月1日,合同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合同约定基本工资总额分两部分发放,一部分由公司直接发放,另一部分通过上海外服公司发放。2008年6月19日,索女士接到公司的书面通知,称因她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基于公司全局管理的考虑,决定于2008年6月30日与她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7月8日索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40万元、代通金3.1万元,2003年至2008年期间加班工资及未使用的公休补偿金合计6.9万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1.7万元。仲裁委于9月11日裁决,公司支付索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61.9万元及2008年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421.18元。索女士和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对两案合并审理。审理中,光缆公司提供客户催款通知、电缆公司的情况证明等,以证明索女士在工作中不能很好地与各部门配合,导致客户及投资单位不满。索女士认为,电缆公司及光通信公司系光缆公司投资方,所提交的证据形成于双方争议发生之后,其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催款通知涉及财务流程,而非自己责任。杨浦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光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索女士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79.2万元。温明律师评析:这两起案件都是公司解除员工而引发的诉讼争议。社会上因为公司违法解除而引发的劳动纠纷非常多,对于这类案件最直接的救济方式就是申请要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但是如果员工不愿意与公司再保持劳动关系的,也可以申请仲裁或法院要求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一中的姚先生运用的就是上述第一种请求救济的方法,而案例二中的索女士适用的是第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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