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企业为了激励员工,让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实行了一系列的奖励机制。那么对于年终奖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这一问题,我们来进行相关知识的介绍。另外对于劳动报酬又有哪些构成呢?接下来就由若悠网小编来进行相关的介绍,大家要多关注哟。
年终奖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发展规划,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可以包括年终加薪、年底双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7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年终奖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司法实践中对于年终奖的举证责任通常做法是:劳动者需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有发放年终奖的相关约定或制度规定,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年终奖的“存在”,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对不予支付年终奖的理由进行举证。
劳动者报酬是怎么获取的
劳动者报酬是指劳动者通过劳动直接从生产过程中得到的劳动收入、从事生产活动应该得到的全部报酬、从事生产活动而从生产单位得到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三种不同获取方式。
1、劳动者报酬是指在核算期内,劳动者通过劳动直接从生产过程中得到的劳动收入,即以现金和实物形式表现的报酬。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报酬中包含着混合收人,即农民和个体经济中的劳动报酬和营业盈余。
2、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劳动者报酬是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应该得到的全部报酬。包括货币形式的工薪收入、非货币形式的实物报酬以及生产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社会福利缴款三部分。
3、劳动者报酬是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而从生产单位得到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它有三种基本形式:一是货币,二是工资,三是收入。
年终奖
是指每年度末企业给予员工不封顶的奖励,是对一年来的工作业绩的肯定。年终奖的发放额度和形式一般由企业自己根据情况调整。好的年终奖办法要有较好的考评指标、评价方法、发放规则等等相应的各项制度,可以有效激励员工,增加企业凝聚力。
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制定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所以读者们对于这方面知识要有一定的相关了解,如果大家对这方面知识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若悠网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