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程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延误时,我们都可以索赔工期。在索赔工期时,一种是不涉及费用的索赔,如恶劣的气候影响等,发生这种情况,既不是业主的责任又不是承包商的责任,只能索赔工期延长而不附带任何费用;另一种工期索赔是承包商既要求延长工期,又要求对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给予偿付,即附带费用的工期索赔。这两种形式有时分别进行索赔,有时又可能混在一起,也就是说,承包商可以既要求延长工期又要求赔偿损失。
通常,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的主要理由有:
(1)由于工程变更造成额外的工作;(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损坏需要修复;(3)恶劣的天气的影响;(4)业主拖延了施工现场的移交;(5)一些意外的原因(非承包商原因)使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未能及时到货;(6)有组织的工人动乱和罢工;(7)业主指定分包的延误。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了工期的拖延,如果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就有可能获得工期补偿,但是工期补偿并不意味就必然伴随着费用的补偿,只有那些由于业主本身造成的工期延误才有可能获得费用补偿。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不能顺利进行,造成工期延长,这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建设单位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合同期顺延;二是指施工单位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施工单位造成,而建设单位已认可施工单位工期索赔,则施工单位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分析法进行计算,其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施工单位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要提出一个适合的工期索赔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除了我们应做好详细的施工记录、建立完整的施工档案资料,甚至工程师在现场的口头指令,都应该做出完整的记录和确认,一旦发现工程延误是不可避免时,就应该立即通知建筑师或业主。即使我们找到了种种理由,可以证明工程的拖延是合理的,但作为承包商而言,应尽量避免工期延误,这一方面可以降低承包商成本的消耗,最大限度地实现预定利润,而最主要地是通过按期或提前竣工,提高承包商的社会信誉,为下一步承接更多的工程项目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