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优先权是实体性权利
区别一项权利究竟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上的权利,关键是看权利的设定是否会直接影响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如果权利的设置能直接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是实体性权利,反之,则为程序性权利。笔者认为,工资优先权为实体性权利,理由如下:
工资优先权的存在,可以使工资债权得到优先清偿,如果没有工资优先权的存在,工资债权只能与其他普通债权一起获得清偿。工资优先权的加入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内容,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工资优先权是实体性权利。另外,从权利产生的时间上看,工资优先权在工资债权出现时就已依法产生,只不过在破产程序中才得到体现,其如果为程序性的权利则应该在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后才开始产生,并随着破产程序的结束而结束,这显然与法律基本原理不符。因此,工资优先权应该属于实体性的权利。
按照学界的通说,《物权法》中的物仅指有体物,但《物权法》在某些方面的规定已使物权的客体超出了有体物的范围,最为明显的就是权利质权的规定。那么,工资优先权是否也可以享有该项例外呢?值得我们考虑。物之所以具有物权客体的价值与意义,在于其拥有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即财产利益,无论具体财产的形状、种类、位置,对于物权人而言,都意味着财产上的利益。因此,应该以一定财产利益代替以往的有体物、无体物。②笔者认为,把物等同于一定的财产利益,可以有效解决目前物权法中出现的诸多例外,基于此,可以将工资优先权放置于物权法视野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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