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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公司倒闭为由将5名业务员无故辞退后拒不支付赔偿金。近日,淄博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高新区某网络科技公司须支付申请人自第二个月起至被辞退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共计16000元。
申请人李先生告诉媒体,自己在2014年10月28日进入该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下午接到辞退通知,理由是公司倒闭。“奇怪的是,公司辞退我们后又立马找了另一批市场开发人员。”李先生告诉媒体,一开始他们几个市场人员的业务都不错,为公司带来了不少盈利。“但是后来公司调价,客户渐渐就不从我们手里要货了。接下来,老板就把我们辞退了”至于劳动合同,“进入公司时,谈好是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公司后来总以各种理由推脱签订正式合同,直到将我们无故辞退。”
据了解,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媒体获悉,自8月28日作出裁决以后,该公司并未申请撤诉,“30个工作日后,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位律师提醒,劳动者应提高对劳动合同的重视,注意相关证据的保存,学会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