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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条款明订禁业期不能超过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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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常遭到滥用,立法院昨(16)日初审通过竞业条款,明订禁止期间不能超过2年,而且要有合理补偿,对不能归责劳工的事情也可不负违约责任。草案也增订雇主调动劳工的五大原则,包括不能减薪等对劳工不利的作法。

为防范重要员工遭到挖角,企业常要求签订竞业禁止条款,让员工离职后也不能前往同业任职,相关规定在高科技业尤其盛行,但也经常遭到滥用,影响劳工权益。

劳动部日前才发布相关指导原则,要求企业不得无限上纲,因属行政命令,立法院卫环委员会昨天初审通过劳基法修正案,将相关规定入法。

其中由国民党立委江惠贞等人提案增列的「劳动基准法第9条之1」,明订雇主必须与劳工以书面方式约定竞业禁止,禁业期间不得逾2年,并须符合4点规范,否则契约无效。

4点规范包括:竞业禁止保护的内容,必须是企业受法律保护的营业秘密或智慧财產;劳工在原雇主的职务必须是有接触营业秘密或优势技术才受限;竞业禁止条例禁止的期间、区域、职业活动范围、就业对象,不得超过合理范围,且不得影响劳工工作权利公平性。

草案也明订竞业禁止期间内,原雇主每月须对离职劳工损失给予合理补偿金,且补偿金必须在劳工离职后给付才算,离职前发给的红利、年终奖金、工资都不得折抵。劳工于不可归责事由也可不负最低服务年限的违约责任。

劳动部长陈XX表示,后续会依照不同行业,拟订该给予多少比例金额的配套措施。

初审也通过国民党立委蒋乃辛等人提案增列的劳基法第10条之1,增订雇主调动劳工五大原则:一、基于企业经营所必须,且不得有不当动机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二、对劳工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之变更,也就是不能减薪。三、调动后工作为劳工体能及技术可胜任。四、调动地点过远,雇主应予以必要之协助。五、考量劳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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