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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在劳动保障监察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等问题存在着一些误区,如本案中公司人事经理认为试用期间无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要是劳动者提出离职就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是比较典型的两个误解。
一、试用期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缴社会保险费的理由。不为试用期内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部分用人单位的错误做法。一些劳动者由于劳动保障法律政策不熟悉,也常常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事实上,即使劳动者仍在试用期,但用人单位已经开始用工,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者可因单位主观故意不缴社保费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经赵某再三主张后,该实业公司仍不为赵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存在客观上的计算标准不清楚等情形,而是该公司主观上不愿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这种用人单位明显存在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