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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我是一名在一家国营上市公司工作的外地来京硕士。试用期满后,单位以我的个人档案无法调入北京人才交流中心为由,将我每月薪水扣除30%――直到档案调入为止,或者是工作满一年后一次性补发上一年;目的是防止员工跳槽,减少公司的损失,并美其名曰“代为保管”。而这些规定在我拿道第一个月转正工资之前从未向我透露;并且招聘录用及签劳动合同时也未向我要求必须将档案调京。这是单方面违约行为吗?我曾就此事和项目经理及人事部门进行过交涉,均未果;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好的解决方法?最后还有个问题:用人单位以保密为理由拒绝在劳动合同中及向被雇佣当事人透露具体薪金/薪金级别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禁止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您可以拿出法律规定与单位协商一下,关键时,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至于单位所称薪金保密的问题,我认为保密只能是针对其他员工,对当事者本人是不存在保密问题的,这完全是单位的托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