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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除了工资还有什么钱可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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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算一年来的工钱时,不少劳动者往往只注意清算工资,常常忽视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双倍工资、节假日工资、带薪休假工资、养老保险金等。此外,在年底退休、离职或者因各种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亲们,如果只是领了最后一个月工资就卷铺盖走人,那你也亏大发了。小编提醒你,除了工资,这“8笔钱”也是你依法应得的,别忘了清算。

一、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因以下几种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注意!情况特别多,每一项你都有可能遇到!)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补偿标准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的起点时间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后,终结时间是用工时间起1年,最长计算时限为11个月。派遣单位是用工单位,应承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责任。

三、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36条、第41条、第44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四、节假日工资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需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五、带薪休假工资

职工的带薪休假也应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3条、第5条等规定执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养老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3条、第16条及第86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44条、第45条规定:

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在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并已经进行失业登记,且有求职要求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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