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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伤单位是否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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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于2011年到温州某建设公司驻莱州市金城镇项目部从事井下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12年2月7日凌晨1时许,李某在该项目部井下作业时被顶板掉下的石头砸伤右腿,伤后被送往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就诊。

2013年4月7日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的受伤属工伤。2013年5月8日,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李某因工致残等级为八级。

2014年4月30日李某向苍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解除其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153086元。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4年6月30日,向法院起诉,请求驳回李某关于工伤待遇的请求。

审判:

原审法院2015年11月8日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96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0000元(7000元/月×10个月),同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适用法律欠当。判决上诉人温州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李某停工留薪期工资84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963元,同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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