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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工时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履行了加班的义务,需要及时将与加班事实有关的证据保存下来,例如加班申请审批单、加班通知书、值班表、排班表、夜班巡查记录、考勤记录、考勤卡等,以便于今后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能更好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例:杜某于2006年10月11日应聘为欣泰公司的厂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3月29日杜某向该公司提交了一份辞职报告及一份“说明”。次日杜某离开该公司。杜某在欣泰公司共计领取工资26619元,其工资条中加班费一栏均为空白。同年5月14日,杜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赔偿相应损失,要求欣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杜某系自愿辞职,属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欣泰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且杜某出具给欣泰公司的“说明”中表明其所有工资及账务与公司全部且没有任何异议,该工资中已包括了杜某的加班工资,故裁定驳回了杜某的请求。杜某对此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加班费等费用。
判决:法院认为,杜某提交辞职报告,系原告杜某自愿单方面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故被告欣泰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对杜某要求加班工资的请求,根据该厂的出勤记录,杜某确实存在加班,而在原告工资单的加班费栏目中均为空白,被告也未提交足以证明足额支付原告加班费。法院遂判决被告欣泰公司支付原告杜某加班工资30001.02元及25%经济补偿金7500.26元,仲裁费用300元,共计37801.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