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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张某与2010年1月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2月15日提出辞职,并于2010年12月31日离开公司。2011年1月,张某得知公司向在职员工发放了2个月的月薪作为年终奖,遂要求公司按其工作月份的比例发放2010年的年终奖。公司以张某已经离职不属于公司员工为由,拒绝发放。张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大家可以猜猜张某后续得到年终奖了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张某获得了年终奖。
观点
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有权自主制定年终奖的分配方案,但由于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没有对年终奖的发放进行明确规定,因此,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支持张某的申诉请求。
很多HR都会纳闷了,那人都走了,干嘛还要给奖金啊?万一有人年中离职的,也不能判定他上半年的工作一定对企业的效益有贡献啊?是的,这个是无法判定年的。其实这个案件,并不是判定员工是否离职是否该拿奖金的问题,而是对企业的规章制度、通知文件的规范性的问题。正常情况下,很少有公司会把年终奖这一个项目的管理写进制度,或者单独在劳动合同里面去约定如何发放年终奖。但是,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年终奖是属于工资范畴,适用于“同工同酬”的原则。
在实操当中,我们企业要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应当单独拟定年终奖的发放规定或者通知,规范年终奖的发放规则,并通知到员工或者公示。同时,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一定要交接清晰和判定清楚劳动关系,避免留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