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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按下列办法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总数指年平均职工人数,含1年以上临时工。
因季节性用工难以确定职工总数的用人单位,可按单位年平均职工数或按人均年产值折合一个残疾人用工标准缴纳保障金,计算办法如下: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实现的总产值/所在地区行业人均年产值×1.5%-用人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单位实际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