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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数确定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基数确定具体原则详见《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
二、月计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学习园地
加班的日工资计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
加班的小时工资计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
三、各类工时
加班制度/加班时间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工作日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报酬。周期内与标准工时比较后多出的小时数(扣除法定假已按300%支付报酬的工作时间),按150%支付劳动报酬。——
休息日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劳动报酬。
法定节假日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