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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主动加班工厂可拒付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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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自愿加班咋没有加班费?

王国庆在一家食品厂当技术员,跟厂里签了一年劳动合同。按照厂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待遇上实行计时工资。王国庆工作很努力,责任心也很强,经常主动加班,直到工作任务全部完成。

但是合同期满后,王国庆觉得工作压力太大了,向厂里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离厂之前,他拿出一年的考勤记录,要求厂里支付这一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没想到竟然遭到食品厂的拒绝。王国庆一怒之下,将其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

王国庆主动加班,食品厂为什么不肯给他加班费呢?厂方是这样解释的,厂里对加班制度有明确规定,王国庆的加班不是厂里安排的,完全是他个人自愿的行为。按照规定,食品厂只对厂方安排的加班负责,并支付加班费,由于王国庆的加班不在安排之列,所以不能另行支付加班费。

裁决

自愿加班付酬缺乏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调查后裁决,王国庆未履行食品厂的加班手续,其自愿加班的行为要求厂方支付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决的结果让王国庆很震惊,自愿加班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怎么就缺乏法律依据了呢?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加班是指延长工作时间,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界定为,是指用人单位在正常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又另外安排职工上班的。延长工作时间分两种形式:(1)加班。即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进行工作。(2)加点。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推迟下班或者提早上班。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对加班做了很多限制,并且要求用人单位对加班人员支付较高的加班费,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损害劳动者的休息权。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加班应该是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行为,而不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行为。

律师

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才受保护

市总工会法律部援助律师王庆云点评此案时说,王国庆是由于自己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才在下班之后主动加班的,其加班行为未得到食品厂的同意,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加班手续。因此,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未得到仲裁的支持。

王律师表示,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加班的情况,劳动者需要格外注意保护自身权益,比如是否办理了相关加班手续,是否有考勤记录,加班时间是否在法定时间之内,加班费的给付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等等。

因为我们所讲的加班,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即只有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安排的加班,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才支付劳动报酬。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而是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是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在法律范畴之外,许多单位在内部管理上,会采取额外的奖励机制,以鼓励辛勤为企业做出贡献的职工,其中包括自愿加班的职工,但前提是这种加班是被单位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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