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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后,不会选择支付加班费,而是选择对劳动者补休,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对于解答这个问题,我们不能一刀切,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来了解下详情吧。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双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除了双休日以外,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是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职工遇到第一、三种情况,单位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就是违法行为。市劳动部门认为,根据《劳动法》,加班工资应高于平时正常工作的工资报酬,给补休单,只能反映加班收入与平时工作收入同等。显然,非休息日加班,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损害了职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