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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我于2008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6月,公司因各种原因面临破产、倒闭,而此时公司共欠下我工资2万元。公司遂与我达成协议,用李某欠公司的2万元货款折抵我的工资,并通知了李某。可经我多次催要,李某就是不付,说是只欠公司的款而与我无关。请问:我究竟能否要求李某向我还款
律师解答:
你有权直接要求李某向你清偿欠款。
首先,你与公司之间属于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公司与李某通过生意交往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公司无疑是债权人,对李某享有要求清偿并获得欠款的权利,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公司、李某之外的你,即第三人,完全具备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
其次,你与公司之间的转让合法。《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实际上就是债权转让生效的唯一条件,而你与公司的转让已经告知了李某。你从公司获取相关权利后,便已经成为李某的债权人,李某必须向你履行其本来对于公司的义务。如果李某一意孤行,你可以以债权转移为诉理,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