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福利分房在上一世纪是很多职工都想要的一项福利,也是现在的人完全享受不到的,但单位分配的福利分房在现在的房产政策下出现了更多的问题,涉及到一些单位回收以及转让的问题,那么单位福利分房收回需要补偿吗?收回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单位福利房收回需补偿吗
单位是产权人,职工是该房屋的租赁人,在职工和单位之间形成了一种不动产租赁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单位要卖掉包括你租赁的房产,你有两种权利可以行使。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规定的你在同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单位在整体出卖,那么,你在不能购买全部财产时,则整体购买人的权利优于你的优先购买权。
2、此时可以行使第二种权利,即《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仍然可以主张租赁权。
3、根据情况和实际生活中的一般习惯,职工和单位之间不可能对房屋内的简易装修进行约定,因此,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规定,对租赁物的改造,当然用益物权的利益而换取单位的那一点对房屋内的简易装修费,但这不是法律的的规定,而是你们当事人协商的结果。
单位福利房收回补偿标准
回收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回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回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回收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回收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回收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回收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回收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回收单位安置住房,房屋回收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现在已经没有了单位福利房的分配,但针对上一世纪的单位福利房分配新的问题开始出现,回收,房产转移,赔偿等问题层出不穷,今天小编专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看后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