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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回国后取得的奖金,该笔奖金怎样缴纳个所税

发布时间:  浏览: 563 次  来源:网络

网友提问:

1、外籍人员杰克(化名)2006年受境外B企业派遣来华A企业工作,三年后,于2009年3月离开A企业回国外B企业工作。请问A企业作为个所税的扣缴义务人,对杰克离开A企业以后的时间还有扣缴义务吗?杰克回国后若在6月份一次取得2009年1~6月份的奖金,他还需要在中国纳税吗?

2、外籍员工K于2009年3月10日受境外C企业派遣来境内合资D企业任总经理开始工作,与2009年7月20日境外公司对其发放了2009年1~6月的奖金100000元,请问该笔奖金如何缴纳个所税?其在华期间每月工资1.2万元,由D企业支付。

律师解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546号)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工作后或离华后,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及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要求,对其来源地和纳税义务进行判定。外籍个人来华后收到的数月奖金,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奖励制度,证明数月奖金含有属于该人来华之前在中国境外工作月份的奖金,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仅就其中属于来华后工作月份的奖金确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该人离境后收到属于在华工作月份的奖金,在中国也负有纳税义务,税款应当由原境内工作单位代扣代缴。

外籍个人取得数月奖金的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情况下,取得的数月奖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规定的方法计算纳税;外籍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数月奖金,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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