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扣除员工的工资必须有法律依据,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以及拒不支付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我国劳动法律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可为什么我到手的工资比合同约定的少,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却偏偏支持公司扣我的工资?”实践中,一些劳动者面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全额工资的请求被驳回后,往往一脸惘然。因为他们并不知道,在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的确有权“克扣”其工资。
上班迟到早退,用人单位可按规定通过扣工资处罚
【案例】
杨丽琪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下的,每次扣除15元工资;30分钟至1小时的,每次扣除30元工资;1小时至两小时的,每次扣除半天工资;两小时以上的,按旷工处理,扣除全天工资。该规定经过全体职工讨论,在平等协商确定后,还进行过公示。公司与杨丽琪的劳动合同中,也有着相应的内容。2016年3月,因为和男友缠绵,杨丽琪有过6次半小时以下的迟到。公司在对杨丽琪进行严厉批评的同时,扣除了其90元工资。
【点评】
公司可以通过扣工资的形式对杨丽琪给予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与之对应,正因为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确定和公示,公司与杨丽琪的劳动合同中也有着相应内容,决定了无论是从规章制度还是从劳动合同角度,公司的做法均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