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许于2010年8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任行政秘书,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小许的上班时间为9:00-17:00,中午休息1个小时,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周六上班半天,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0元/月。2012年10月,小许与公司因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小许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其入职以来每周六加班费。
律师点评:根据《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采用四种工时制度,即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他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须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获得批准方可实行。标准工时制是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一般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其他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本案中,科技公司实行的就是其他工时制度,虽然小许周六上班半天,但其周一至周五每天上班7小时,加上周六的3小时,每周工作没有超过40小时,且公司保证小许每周日休息一天,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实行其他工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仲裁委驳回小许的仲裁请求,裁决科技公司无须支付小许每周六上班的加班费。
律师建议:虽然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实行其他工时制度,如“做六休一”的工作模式,但企业实行时仍须控制三点:1.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2.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3.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否则,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支付加班费的风险。另外,用人单位不能自行决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未经过批准与劳动者约定实行的,约定无效,劳动者已经加班的,用人单位仍须支付加班费。建议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严格与劳动者约定实行的工时制度。